索 引 号 | 008450508/2025-09 | 公文种类 | 函 | 发布机构 | 市自然资源局 |
发布日期 | 2025-07-15 | 主题词 | 广元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回复市八届人大第五次会议第 155 号建议的函 |
开广自然资函〔2025〕351 号
肖兴春代表:
您在市八届人大第五次会议提出的《关于由全市统一出台城市土地确权问题化解处置指导意见的建议》(第 155 号)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经研究,现回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局积极组织市、县(区)自然资源规划管理、用途管制、督察执法和昭化区住建等相关部门与您进行研讨交流,通过沟通了解,该建议的提出主要是针对部分城市市政项目在用地预审(项目选址)环节未及时完善集体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及国有划拨土地收回等手续,致使项目用地无合法手续,道路、广场、绿化等市政公共项目建成后其土地权属存在集体土地、划拨土地共存现象,直接影响竣工验收移交。经调研,上述现象发生在城市建设初期,主要存在于县(区)城乡接合部。由于市政项目涉及公共利益需求,为加快推进进度,建设主体未依法完善用地手续,仅在实施补偿后即开始动工建设,竣工验收后即交付使用,基本不会申请土地确权登记,特别是项目涉及占用集体土地后的确权,因无建设用地批准手续,需依法履行建设用地报征程序,才能实现项目土地权属合法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已形成事实上的违法用地情形,必须追本溯源并处置到位。后续,属地政府依法履行建设用地报征程序后,才能实现项目土地权属合法化。为此,第 155 号人大代表建议“由市政府统一组织自然资源、住建等相关部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对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出台分类化解处置指导意见,确保相关县区尽早解决该类问题,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经了解,对于已建设的市政项目因土地权属不一从而影响项目竣工验收问题,在尊重历史、充分调查的基础上,目前各县(区)规划、建设等职能部门已在积极探索新处置办法给予解决。
二、办理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和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道路、广场、绿化等公共设施建设时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审批机关为四川省人民政府,市级无此权限,加之部分项目建设涉及违法用地问题,为此,我市无法统一出台该类建设项目土地确权问题化解处置指导意见,该项建议受条件所限暂不能解决。
下一步,对于已建成的道路、广场、绿化等公共设施,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处置到位后,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报批文本格式的函》(自然资办函〔2024〕1009号)的要求,组卷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后完善建设用地手续,同时进行确权登记等工作;新建设项目提前做好用地报批工作,在取得建设用地手续后方可实施,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感谢您长期以来对我市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广元市自然资源局
2025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