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实名举报 | ||
写信时间 | 2020-05-11 | 公开时间 | 2020-05-27 |
我于2019年12月6日购买了远林超市兑鑫店销售的欧喜琵琶腿,准备使用时发现其有三层标签,最上面一层标签保质期为2020.02.23,第二层标签保质期为2020.02.21,最下面一层标签保质期为2020.02.01,其中最上层标签总价为20.40元,重量为0.734千克,单价为27.80元/千克,第二层为19.80元,单价为27.07元/千克,第三层标签总价为29.1元,其中0.1元的数字1撕开时粘在第二层标签上,将第二层标签对光看即可看见,第二层单价为:19.8÷0.734=26.97元/千克,似乎与标签单价27.07不符,但是我们看到第二层条形码后四位为1987,即商品精确的价格为19.87元,19.87÷0.734=27.07,完全符合,说明最上层标签与第二层标签重量一致,只是单价不同,同理,第三层标签总价为29.1元,29.1÷0.734=39.6,与最下层标签单价一致。至此证明3张标签都表示同一重量的欧喜琵琶腿,此为虚假标注保质期行为,现请求依法查处! |
孙睿先生: 您于2020年5月11日向市委书记信箱反映远林超市兑鑫店销售的欧喜琵琶腿虚假标注保质期的信访投诉件(编号:5100002020051100505)收悉,我局领导高度重视,针对反映的问题,立即责成宝轮市场监管所进行了调查核实。现将有关调查情况如下: 您反映的远林超市兑鑫店,全称为广元市利州区宝轮远林超市,经营者陈远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802MA69UW47XY;经营场所位于广元市利州区宝轮镇水电路兑鑫大厦,该店办理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接到信访件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宝轮远林超市(兑鑫店)其他散装称重商品标签进行了全面检查,并未发现重复贴标现象。现场我局执法人员查看了远林超市(兑鑫店)电脑销售情况记录,检查发现该店电脑显示你本人于2019年12月6日19时33分在该店购买“欧喜琵琶腿”的消费情况属实。 经核实,我局接到你举报距发生消费行为之日已五月有余,现场检查发现该超市所售“欧喜琵琶腿”为散装称重,现已不销售你所提供的包装样式,且其他散装称重商品标签未发现重复贴标现象。 综上所述,由于你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且时间久远,现场已无法取证,经我局多方调查核实,现有证据尚无法认定你所反映“远林超市(兑鑫店)销售的欧喜琵琶腿虚假标注保质期”的情况属实。下一步我们将加强日常监管力度,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广元市利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