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成年人姓名变更 | ||
写信时间 | 2021-08-16 | 公开时间 | 2021-08-24 |
本人于2021年8月16日前往广元市政务大厅咨询姓名变更事务,被告知成年后不允许更改,说上面没有这个政策。 本人因名字违反公共秩序,被取谐音嘲笑,加之本人内向,现在的名字导致日常与他人的交流产生严重障碍,且我之前从未更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请问广元公安的户籍政策就这么落后?公然和民法对着干?还是说只是嫌麻烦而拒绝办理? 希望问题能得到解决,让大家享受应有的权益。 |
苟先生(女士) 您好!您来信反映更改姓名事项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四川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第五十二条〔姓名变更范围〕成年人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姓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姓名:(一)父母离婚、再婚的未成年子女;(二)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变更的;(三)姓名或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四)名字中含有冷僻字;(五)户口登记机关认定可以变更的其他情形。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正在被刑事处罚,以及变更姓名可能影响其他公民、组织依法正常行使权利的人员,不予变更姓名。虽然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但是关于姓名更改公安机关目前仍然没有新的政策,敬请理解。 感谢您的来信!
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 2021年8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