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请求解决养老保险 | ||
写信时间 | 2020-07-03 | 公开时间 | 2020-07-24 |
我是何万满,55岁,现住朝天区曾家镇。本人于1986年元月,被广元市工商局招为合同工,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后属朝天工商局管辖,工作地点86—90年在曾家工商所,由于工作需要,91年—97年调中子工商所工作。在97年11月朝天工商局为了安置内部子女,就辞退了我们合同工,当时朝天共辞退了5人。 在这12年的工作中,我对工作认真负责,任劳任怨,在当时工资极低的情况下,不计个人得失,努力工作,年年被评为“先进工作者”。希望以后有个好的前途,工商局的领导也经常给我讲,你好好干,将来一定给你转正。光阴荏苒,一幌12年过去了,我从青年干到了中年,工商局仍然没有兑现给我的承诺,为了他们的个人利益,还是辞退了我们,当时没有任何经济补偿,养老保险也没有办理。这么多年来,我多次找工商、人社局等部门解决,他们互相推诿、搪塞,没有任何结果,我给工商部门干了12年,不仅荒废了青春,钱没挣上,工作没转到正,反而被辞退了。现在人也老了,打工也没人要了,钱也挣不上了,连最低的生活都很困难,养老成了头等问题。我国是个法制、民主、和谐的社会,现在只有恳求政府给我作主,解决养老保险,维护一个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
何万满先生: 您好! 您于2020年7月3日致信市长信箱反映的问题收悉,我局于2020年7月9日受理,并发出受理告知书。现将调查核实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反映1986年元月被广元市工商局招为合同工,并签订了劳动合同的问题。经调查,我局工作组人员在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人事科、财务科和广元市档案馆、原朝天区工商局档案室、朝天区档案馆等单位查阅档案,均未查阅到您在1986年1月至1997年11月工作期间的书面合同资料和工资发放花名册等档案资料;但在原朝天区曾家工商所档案室查阅到您与广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中区分局曾家工商所签订的使用合同工协议书和广元市工商局合同工登记表,合同内容明确使用期为一年(自1986年1月1日至1986年12月31日止),合同工登记表明确了您工资从1986年元月起执行。同时,查阅到1994年7月4日,广元市朝天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广元市朝天区个协劳动者协会联合发文《关于调整个协人员工资标准的有关规定》(朝工商发〔1994〕23号)文件,其附件聘用人员工资标准中明确您当时工资标准为170元。 二、关于反映“这么多年来,多次找工商、人社部门解决,他们相互推诿、搪塞,没有任何结果”的问题。经调查,在朝天区档案馆查阅到原广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天分局于1997年8月28日印发的《关于对解聘个协人员给予经济补偿的通知》(广工商朝发〔1997〕19号)文件,该文件明确了个协解聘人员的补偿办法及标准、补偿金开支渠道以及解聘时间等相关事宜,其附件《解聘个协人员和补偿金额花名册》中,记录有关于对您以220元/月的标准给予经济补偿12个月共计2640元。您近期来我局反映在原工商局工作的相关问题,我局分管副局长亲自为您进行了解答。因此,您反映的该情况不属实。 三、关于反映“请求解决养老保险”的问题。根据国家现行养老保险政策的规定,补缴1996年以前的养老保险,需要出具原劳动部门批准办理的正式招工手续,补缴1996年以后的养老保险需提供劳动合同和工资发放花名册、记账凭证等资料。经核查,我局只查阅到您1986年1月1日至1986年12月31日使用合同工协议书和合同工登记表,未查阅到您1987年1月至1997年11月工作期间的书面合同资料和工资发放花名册、记账凭证,而您也未能提供相应的劳动合同。因此,关于您1996年1月1日以前的养老保险不符合补缴政策;关于您1996年1月1日以后的养老保险,经核查,原广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天分局于1997年8月28日印发的《关于对解聘个协人员给予经济补偿的通知》明确了对您的解聘日期,您1996年1月至1997年7月符合养老保险补缴政策,请您到我局配合补缴。 感谢您的来信!
广元市朝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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