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为求医疗救助申请书 | ||
写信时间 | 2021-04-01 | 公开时间 | 2021-04-19 |
本年三月十五日,小民所呈送《泣陈政府救援书》一文,三月十九日,据市政府转述之旺苍县民政局之答复称:“可携带作证资料前往县医保局办理。” 四月一日,小民携带所有资料前赴县政务中心四楼医保局408办公室办理,却被告知因无旺苍县医院转院手续且流程不合规为由给予拒绝,小民又前往县民政局,被告知医保局早已与民政局分离多时,对此爱莫能助。 小民长居广元,一遇疾病突发,只能就近就医于市医院,又如何能 有县医院转院一说呢。况此次因脑血管疾病住院,除新农合报销外,总计花费七万余,而如今却求助无门,可谓进退失据,不得已,对此,只能乞求市领导明察处理以救小民之急困,不胜感激之至。 |
杨先生: 您好!您给市长信箱来信收悉,经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广元市医保局 广元市财政局 广元市民政局 广元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元市扶贫开发局等五部门《关于持续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广医保发〔2020〕21号)中医疗费救助范围规定:救助对象原则上应当在县域内医疗机构就医,重特大疾病到上级就医应当按分级诊疗政策转诊转院。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倾斜支付、商业保险等支付后的个人自付部分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未按规定转诊转院在市属三级医疗机构及市外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原则上不享受医疗救助。 救助对象单次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超过5万元,纳入大额费用医疗救助范围,救助标准为: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按10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30000元;低保对象按7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25000元;其他救助对象起付线为2万元,超出起付线的部分按3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10000元。 经广元市医保信息系统查询,您于2021年2月25日至3月13日、2021年3月13日至3月20日分别就医于广元市中医医院及广元市中心医院,无下级医院就诊记录。住院总费用分别为12397.91元、76477.80元,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分别为10468.70元、43017.95元,经报销后合规自付费用分别为6721.22元、18888.89元。 综上,您的住院费用不满足医疗救助条件,不能予以救助。以上情况我局相关工作人员已电话告知于您。 感谢您的来信!如对以上回复仍有不清楚的地方,烦请致电旺苍县医疗保障局详询,联系电话:4205408。
旺苍县医疗保障局 2021年4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