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住宅房屋转让给他人被要求按商业用房交税 | ||
写信时间 | 2020-05-14 | 公开时间 | 2020-06-08 |
位于旺苍县东河镇清江怡苑A2栋一楼住房,产权证登记用途为住宅用地/住宅,权利其他状态栏登记为“该宗地实际用途为车库”,这是由于开发商把本来为8楼的建筑的一楼改为负一楼,其实一楼几十套房屋都是住宅而不是车库,现转让时旺苍县国税局要求按照商业用房缴纳几万元的税款,或者叫我们去旺苍县自然资源局出具证明,两个单位都清楚该房屋为住宅,但是互相推诿,导致我出售的房屋几年办不下来证件,请求按实际情况给予解决为盼。 |
胡俊: 您好!您于2020年5月14日致信广元市长信箱反映住宅房屋转让给他人被要求按商业用房交税”等问题的来信收悉,因未查找到您在旺苍县东河镇清江怡苑小区房屋产权登记/预先登记信息,无法针对你提出的“位于旺苍县东河镇清江怡苑A2栋一楼住房”具体情况进行答复,希见谅。现将您所反映的清江怡苑A2幢相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旺苍县自然资源局核实,旺苍县东河镇清江怡苑A2幢,土地用途为商业、住宅用地,建筑物层数地上七层、地下一层,查证该幢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三条第二款中明确“……该商品房的用途为车库,属结构砖混,层高3米,建筑层数地上七层,地下一层。”业主签字确认的《房地产买卖申请审批表》及《旺苍县房屋产权转移申请表》中房屋用途和现在用途均为“车库”。登记机构按照相关权属来源资料将清江怡苑A2幢地下一层登记为车库,故不存在相互推诿行为。 经旺苍县税务局核实,买方于2018年1月17日按非住宅缴纳了契税、印花税。在您提供的不动产登记证书上,权利及其他状况一栏标注该宗地实际用途为车库,税务机关在办理存量房交易时,只能根据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确定的标的物依法征收税款。 以上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已通过电话向你作出了详细解释,希望您理解!
国家税务总局旺苍县税务局 2020年5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