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5·12”抗震救灾指挥部
关于“5·12”地震灾害农村居民自建过渡期安置房享受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指〔2008〕222号
各县(区)、广元经济开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市级有关部门:
为加快过渡期安置房建设,鼓励灾区农村居民自建过渡期安置房,根据四川省“5·12”抗震救灾指挥部《关于鼓励农村居民自建过渡期安置房的通知》(川指〔2008〕10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一)因地震灾害造成房屋垮塌或严重受损,经鉴定无法居住必须拆除重建,而自行修建过渡期安置房的农村居民。
(二)因地质灾害导致住房必须搬迁,而自行修建过渡期安置房的农村居民。
(三)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村居民自动投亲靠友安置的,必须与亲友签订安置协议,且在亲友处居住半年以上,方可享受政府补助。
二、补助标准
自建过渡期安置房并符合有关条件的农村居民,由县(区)政府从救灾款中,按照每户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三、建房标准
自建房必须坚持“科学、安全、结实、实用、节俭”的原则,修建地点必须选择在安全区域。自建房要求人均7平方米左右、户平20平方米左右,层高2米以上,尽量使用钢架、竹木、油毛毡、玻纤瓦、彩条布、石棉瓦等材质,因地制宜修建,具备防风、防雨、防寒、防潮、防震、防火功能,能够满足睡觉、做饭、储存粮物等基本需求,安全使用1年以上。
部分受灾农户自建过渡期安置房达不到上述标准或居住在政府提供的帐篷、彩条布棚内,建设永久性住房的,经本人作出建房承诺,也可享受政府补助。
四、审批发放程序
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提出申请,经村委会调查核实并张榜公示,乡镇审核,报县区民政局审批。凡符合建设过渡期安置房规定要求和在较短时间动工修建永久性住房的对象,由政府先行给付1000元的前期补助资金,待修建完成经乡镇审核验收合格后,或动工修建永久性住房时,再补助1000元。由乡镇或村组直接统一购买建房材料发给灾民使用的,在发放政府补助金时扣出实际花费成本。
五、工作要求
此项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乡镇负责调查核实,上报名册。要求村组、乡镇要切实核准户数,严格补助范围,程序要公开透明,同时接受社会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严禁挤占、挪用和虚假冒领、优亲厚友、徇私舞弊等现象发生。财政部门要积极争取资金,并监督资金的使用。建设部门要强化质量监督,确保安全实用。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要进行专项检查和审计,一旦发现违纪违规行为,要坚决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二OO八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