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配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2-10-28  来源:市教育局



目 录


1.公开公示办法
2.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办法
3.学校食堂管理办法
4.供餐单位准入、退出管理办法
5.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广元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公 开 公 示 办 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和《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计划”)实施过程的公开、透明,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营养改善计划信息公开应纳入地方各级政府整体信息公开工作范畴,统一管理。信息公开内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发布。信息公开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各县区政府为本行政区域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地信息公开工作。参与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的各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开展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试点学校应在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结合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建立健全本校的信息公开管理制度,开展学校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区和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试点学校。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六条 各县区政府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信息:
(一)营养改善计划有关政策、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营养改善计划组织机构和职责;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箱;营养专家组人员名单;
(三)营养改善计划各阶段进展和总体实施情况;营养改善计划统计信息;营养改善计划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四)营养改善计划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政府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五)食品安全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突发食品安全事件调查处理情况;
(六)营养改善计划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七)公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解决情况;
(八)营养改善计划监督检查情况;
(九)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先进经验、典型事迹。
第七条 学校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包括:
(一)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各项配套管理制度;组织机构与职责;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箱;
(二)营养改善计划学期实施进展情况;受助学生人数、姓名、班级等情况;
(三)营养改善补助收支情况和食堂财务管理情况;学校食堂饭菜价格、营养食谱;
(四)学校膳食委员会名单及工作开展情况;学校管理人员陪餐情况;
(五)食品安全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突发食品安全事件调查处理情况;
(六)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情况;违纪违规行为查处情况;
(七)学生和家长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解决情况。
第八条 供餐企业(单位)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包括:
(一)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各项配套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责任人、供餐方签约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用餐学生名单、次数和时间;
(二)供餐食谱、价格、数量、时间;接受补助与资助情况;
(三)自查、接受检查及整改情况。

第三章 公开方式

第九条 各县区政府应定期将主动公开的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条 学校应为学生、家长或者其他组织获取信息提供便利。定期通过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公开信息:
(一)学校网站(页)、校园广播、校园信息公告栏,电视、报刊、杂志、相关门户网站,微博、短信、微信等;
(二)学校的公报(告)、年鉴、会议纪要、简报、致家长公开信、专用手册等;
(三)学校家长会、教代会、学代会、新闻发布会等;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方式。
第十一条 供餐企业(单位)应定期将主动公开的信息,以书面报告形式报县级“营养计划”主管部门和供餐学校,由县级“营养计划”主管部门统一公布。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按相关要求和程序申请获取“营养计划”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政府应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信息提供方便。对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能答复的,依据实际情况,向申请人及时反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营养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广元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实行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计划”)实名制管理,准确掌握学生信息,防止虚报、冒领营养改善补助资金行为,确保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等相关法规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实名制,是指享受“营养计划”补助的学生需要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或经县级政府审核的有效证明,以便准确掌握学生信息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建立和完善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该系统是指为有效实施实名制管理建立的信息管理系统。系统建设应利用现有的学籍管理系统,遵循“准确、实用、够用”原则,能够接口开放、充分兼容、数据共享。所有享受“营养计划”补助的学生信息必须进入系统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区)和实施“营养计划”的学校,其他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各级教育部门负责做好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工作,对学生人数、补助标准、受益人次等情况实施动态监控,严防套取、冒领营养改善补助资金,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第七条 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市教育局负责全市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协调;负责全市信息的审核、存储、统计、维护、监控、分析、上报等。
县(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审查试点学校入网资格;负责全县信息的审核、存储、统计、维护、监控、分析、上报等,确保学生信息的准确性,对外保密性。
学校负责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建立实名制学生信息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负责信息采集、审核、录入、维护、统计、上报等。
第八条 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分管学生学籍工作的校领导,是主管责任人,承担组织和监管责任;学校学籍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承担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章 基本信息

第九条 实名制学生信息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学校基本信息、报表信息等。
第十条 学生基本信息包括学籍号、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类型、身份证号、民族、户籍所在地,学校名称、年级名称、班级名称、入学年月、入学方式、就学方式,健康状况、身高、体重,是否留守儿童、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享受“一补”,现住址、监护人姓名、监护人电话,学生照片等信息。
第十一条 学校基本信息包括学校代码、学校名称、学校举办者类型、学校驻地城乡类别、学校办学类型,补助标准、供餐模式,学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网站主页地址,校长姓名、固定电话和手机号码。
第十二条 市、县、校各级报表包含自定义统计报表和常规统计报表,自定义报表根据需要确定相关统计信息,常规统计报表应含以下信息。
校级常规统计报表含在校学生总数、班级数、受益学生人数、寄宿生人数、享受一补人数、留守儿童人数、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人数、补助标准、补助总额、供餐模式。
县级常规统计报表含受益学校名单、学校办学类型、学校受益学生人数、寄宿生人数、享受一补人数、留守儿童人数、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人数、补助标准、补助总额、不同供餐模式受益学生数及其汇总数据。
市级常规统计报表含受益县名单、学校办学类型、学校受益学生人数、寄宿生人数、享受一补人数、留守儿童人数、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人数、补助标准、补助总额、不同供餐模式受益学生数及其汇总数据。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十三条 实名制学生信息实行分级录入、分级审核。学校和学生基本信息由学校负责组织采集和录入,经系统查重和审核,报县级教育部门确认入库,县级教育部门要为学校录入信息提供支持与保障。
在初始使用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时,学校应及时录入当前所有在校学生的基本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学校应完成新生信息的录入与核对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应根据学生基本信息变动情况,及时在系统中更新。因学生学籍变更造成受益人数变化时,学校应及时上报,经县级教育部门审批后对系统数据进行相应更改。学生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等关键信息采用“到期即锁”的方式进行管理,锁定后如需更改,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后报县级教育部门批准,方予更改。
第十五条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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