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描述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扣缴义务发生后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税务机关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扣缴义务发生后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办理流程
示
意
图
流程规范
纳税人向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提出扣缴登记申请,综合服务窗口查验纳税人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资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齐。符合登记条件的,按要求发放《扣缴义务人登记表》,辅导纳税人如实填写,核准纳税人的扣缴义务登记信息。如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在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义务事项,经系统核定其扣缴税种;对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经系统录入扣缴登记信息,并制作发放《扣缴登记证》及副本。
纳税人应提供
资料及份数
1、《扣缴义务人登记表》(一份);
2、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
3、未办理税务登记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发生本项代扣代缴义务的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相关协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1、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2、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国税机关
承诺办理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