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值税优惠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
2、备案减免税书面申请(一份);
3、生产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同时提供:
(1)由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一份),并出示原件;
(2)由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复印件(一份)。出具报告的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通过相关资质认定;
(3)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复印件(一份);
4、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同时提供:
(1)生产企业提供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一份);
(2)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质量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一份);
(3)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复印件(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