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湾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来大陆定居
1、在台孤身一人,无人赡养,且在大陆拟定居地有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该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本人的生活费用及住房等能够自理;
2、与大陆居民结婚3年以上(含3年)的台湾居民及其未成年子女;
3、在我省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者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4、国家急需的科技、教育、文化、医学、农业等领域的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5、我军被俘去台人员回大陆定居的;
6、大陆居民经批准前往台湾地区定居,因生活不适应等原因申请返回大陆定居的。
7、台湾居民移居外国后申请来大陆定居的,按照华侨回国定居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台湾居民申请定居大陆应履行的基本手续
1、交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提交复印件;
2、提交填写规范、完整的《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申请表》和二张本人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彩色照片;
3、交验有效的台湾居民身份证件和出入境证件,并提交复印件;无原件的,需提交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居民身份证件(正、反面)和出入境证件复印件;
4、大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或确认的6个月以上有效的身体健康证明;
5、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三、不同事由须履行的补充手续
1、在台孤身一人的
(1)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
(2)与大陆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
(3)大陆亲属的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4)大陆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的公证证明。
2、夫妻团聚的
(1)申请人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
(2)大陆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证复印件,或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婚姻状况证明;
(3)申请人携带的未成年子女为:出生证明和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
3、在大陆投资的
所在企业上年度或本年度的营业额、纳税额或者进出口额的相关证明的复印件。
4、国家急需的科技、教育、文化、医学、农业等领域的人才
国家人事部或外国专家局出具的有关证明。
5、被俘人员:由民政部门核查被俘名单。
四、办证程序和收费标准
一般情况下须由申请人本人向拟定居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公安局审核后报省公安厅审批。台湾同胞定居证10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