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出台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
2014-09-28  来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日前,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我市就整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两项制度,出台了《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并从2014年4月21日起开始实施。

   《实施意见》对“参保范围、基金筹集、建立个人帐户、养老金领取条件、待遇计发及调整、关系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基金管理和运营、基金监督、经办管理服务与信息化建设”等作出了详细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构成;参保个人可自主选择100元至3000元13个档次中任意一档缴费;政府缴费补贴每档增加10元,标准最低为40元、最高达到160元;基础养老金增加5元达到60元/人·月;地方政府补贴实行非扩权县区按3:7的比例由市、县区两级财政共同分担,扩权县由县级财政负担;县区政府对重度残疾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代缴养老保险费,标准为100元/年·人;支持鼓励县区探索建立参保人员死亡丧葬补助制度,补助最高标准1000元,市、县区3:7分担(含扩权县)。

    广元市党委、政府本着民生为本,出台《实施意见》中突出了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一是从制度上弥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缺失,增强了制度的吸引力,使制度更加完善。二是丧葬补助金计发标准为1000元×本人正常缴费年限÷本人应参保缴费年限的规定,将补助待遇与应参保年限和正常缴费年限挂钩,从机制上激励“早参保、不断保”。三是实施丧葬补助,有利于把领取养老金人员年度生存认证工作做实,有效防止死亡后的养老金冒领,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安全。

   根据2013年度参保人员死亡统计人数和按人均1000元最高标准测算,广元市、县区政府财政每年将为城乡居民支出丧葬补助金70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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