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县(区)民政部门的评(调)残请示。
2.《四川省残疾军人伤残公务员伤残人民警察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评定调整残疾等级审批表》(一式三份);
3.个人要求评残书面申请(含同意各级民政部门核查病历资料的委托书),内容包括:入伍时间,退伍时间,负伤时间、地点、部位、原因及详细经过,在部队未评残原因等情况,调整残疾等级的,需说明详细残情恶化情形。个人申请须由本人亲笔签名或盖章(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4.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的负伤时间、地点、部位、原因及详细经过或残情恶化情形的书面意见;
5.两个以上战友提供的能够直接证明其因战因公负伤情形的证明(含“以上情况如有不实,本人愿承担相应纪检责任”的承诺),并提供与申请人同时期在同一部队服役的有效证明材料,及证人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证人身份的证明材料;
6.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档案记载或原始医疗诊断证明中不仅要有负伤事实记载,且须有能认定的因战因公受伤的情形表述。应尽可能提供原件;若确实无法提供原件的,应由档案保管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在复印件上加盖印章;档案原件及复印件一般由县级民政部门直接从档案保管单位获取;
7.受伤时身份证明:退伍军人提供《退伍(转业、复员)军人登记表》;公务员、参公人员以及人民警察提供公务员登记表、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受伤年度)、人民警察警衔变动登记表。
8.市级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残疾情况的检查诊断结论以及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该意见须由三名以上相关专业医疗卫生专家签字,并加盖残情鉴定专用章;用于评(调)残鉴定的每份医学资料均须有检查医师或鉴定专家签名并加盖有效的医疗证明章;功能检查情况必须有对应专业医疗专家的详细查体记录。职业病残情证明需要提供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矽肺病检查需提供肺功能检测、血气分析报告单等。
9.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须有原批准残疾等级的申报审批材料、档案记载材料和原残疾证件,本人认为残疾情况与原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医疗诊断证明材料;
10.职业病、精神病、脑外伤综合征伴智力损害等评残须提供由民政部门或申请人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的社会调查报告,有工作单位的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提供。矽肺病检查应统一组织,未统一组织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提供核查情况报告。
11.申报材料中姓名不一致的(包含同音不同字),应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相关证明。
12.申请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4张(审批表用3张、办理证件时用1张),二代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
备注:公务员、参公人员、人民警察及其他人员调(评)残所需材料请具体咨询县区民政局优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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