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发放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的通知
2012-11-08  来源:市政府办

广元市人民政府

关于发放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的通知
广府函〔2012〕18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发放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的通知》(川府函〔2012〕218号)有关规定,2011年11月1日以后退役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由地方政府给予经济补助。现就有关事项通如下。
一、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的发放对象为:2011年11月1日以后退出现役,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但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根据本人自愿,可以选择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地方经济补助政策,也可以选择按照《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8年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广府办函〔2008〕116号)的规定执行。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以后入伍的士兵,退役时地方经济补助一律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按照退役义务兵每人每年6000元,退役士官每人每年7000元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服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地方经济补助依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资金保障和经费管理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所需经费,由省、市和县区三级财政共同负担。省财政按照总水平每名退役义务兵5000元、每名退役士官6000元的标准,结合财政管理体制和接收安置人数,对各地分档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市财政对非扩权强县试点县的县区按照每名退役士兵1000元的标准给予经费补助。市本级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解决。市县区两级民政部门要于3月底前向同级财政部门足额申报预算。
市财政局按照核定数额及时下达省、市两级补助资金,县区财政部门要将省、市级下达和本级预算安排的配套资金及时拨付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负责发放。2011年冬季退出现役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要于2012年11月底前发放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手中。
三、组织领导
各县区政府要站在讲政治和讲大局的高度,严格落实国家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自觉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工作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加强领导,扎实推进,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各级民政部门作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数据统计和上报、补助经费测算、发放及政策宣传等具体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将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及时纳入预算、足额拨付到位,并加强对补助经费的管理。相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名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把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政策落到实处,确保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平稳过渡、顺利推进。

广元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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