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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

一、适用范围
1.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2.单位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可参照本单位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3.男性未满 60 周岁、女性未满 55 周岁,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和具有执业资格的自由职业者,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4.未就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可参照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
5. 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就业的港澳台人员和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籍人员,可参照本单位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设定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
三、申请条件
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单位。
四、申请资料
1.缴存单位设立批准文件、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复印件1份
2.《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和《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原件1份 
五、数量限制
无。
六、办理流程
中心办事大厅:受理→审核→办结。
七、办理类型及时限
即办件。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九、办理结果名称
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
十、注意事项
1.缴存单位申报资料真实有效;
2.缴存比例、缴存基数符合规定;
3.单位建立之日起30日内到中心办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