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适用范围
广元市行政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二、设定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
三、申请条件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职工本人及配偶在广元市行政辖区内无自住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四、申请资料
(一)身份证及银行卡原件;验原件
(二)房产管理处出具的房源信息查询表;原件1份
五、数量限制
无。
六、办理流程
受理→复审→办结。
七、办理类型及时限
即办件。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九、办理结果名称
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十、注意事项
1、提取额度:每年提取金额不超过12000元;当年未提取的视作放弃,提取额不累计到下一年度;若再次租房提取,距上次提取时间须间隔1年。
2、特别说明: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职工本人及配偶在广元市行政辖区内无自住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3、委托办理的,受托人出具职工本人所在单位加盖公章的委托证明原件,以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复印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