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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适用范围

广元市行政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二、设定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

三、申请条件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职工本人及配偶在广元市行政辖区内无自住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四、申请资料

(一)身份证及银行卡原件;验原件

(二)房产管理处出具的房源信息查询表;原件1份

五、数量限制

无。

六、办理流程

受理→复审→办结。

七、办理类型及时限

即办件。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九、办理结果名称

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十、注意事项

1、提取额度:每年提取金额不超过12000元;当年未提取的视作放弃,提取额不累计到下一年度;若再次租房提取,距上次提取时间须间隔1年。

2、特别说明: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职工本人及配偶在广元市行政辖区内无自住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3、委托办理的,受托人出具职工本人所在单位加盖公章的委托证明原件,以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复印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