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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适用范围

广元市行政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二、设定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

三、申请条件

职工本人及配偶在广元市行政辖区内有自住住房,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管理费。

四、申请资料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物业管理费);原件1份

(二)身份证及银行卡原件;              验原件

(三)已办理了房屋产权的须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办理房屋产权的须提供已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按合同交房时间办理提取;验原件 复印件1份

   (四)《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已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配偶单方所有的另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 复印件1份

    五、数量限制

    无。

六、办理流程

受理→复审→办结。

七、办理类型及时限

即办件。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九、办理结果名称

支付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提取公积金。

十、注意事项

1、提取额度:提取上限按5000元/人/年标准执行,公积金账户余额低于1万元的,提取上限按3000元/人/年标准执行;当年未提取的视作放弃,提取额不累计到下一年度,若再次支付物业费提取,距上次提取时间须间隔1年。

2、委托办理的,受托人出具职工本人所在单位加盖公章的委托证明原件,以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验原件 复印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