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适用范围
广元市行政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二、设定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
职工本人及配偶在广元市行政辖区内有自住住房,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管理费。
四、申请资料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物业管理费);原件1份
(二)身份证及银行卡原件; 验原件
(三)已办理了房屋产权的须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办理房屋产权的须提供已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按合同交房时间办理提取;验原件 复印件1份
(四)《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已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配偶单方所有的另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 复印件1份
五、数量限制
无。
受理→复审→办结。
即办件。
不收费。
九、办理结果名称
支付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提取公积金。
十、注意事项
1、提取额度:提取上限按5000元/人/年标准执行,公积金账户余额低于1万元的,提取上限按3000元/人/年标准执行;当年未提取的视作放弃,提取额不累计到下一年度,若再次支付物业费提取,距上次提取时间须间隔1年。
2、委托办理的,受托人出具职工本人所在单位加盖公章的委托证明原件,以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验原件 复印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