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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适用范围

本地公积金缴存职工在广元市行政辖区内自建自住住房。

二、设定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

2.《广元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广公积金委〔2019〕3号);

3.《广元市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实施细则》(广住发〔2019〕21号)。

三、申请条件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未到法定退休年龄;

2. 具有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证等;

3. 符合住房公积金缴存要求;

4. 未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购买同一套住房;

5.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在本市及异地中心无公积金贷款余额;

6. 购房买受人须具有经房管部门确认的购房合同或协议以及购房首付款证明材料;

7. 有稳定经济收入(提供近6个月的工资流水),具备相应的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良好;

8. 能够提供经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9. 借款人提供现房抵押时,需具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评估抵押物价值(贷款金额不能超出评估价值的70%);

10.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只能以一方作为主借款人申请贷款;

11.属于本地公积金缴存职工;

12.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资料

1.《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申请表》;原件1份

2. 夫妻双方个人征信报告;原件、复印件各1份

3. 夫妻双方身份证及婚姻状况证明;验原件,复印件1份                

4. 夫妻双方个人近6个月的银行工资流水;原件各1份

5.《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验原件,复印件1份

6. 农村自建房提供村建办、集体土地相关手续;验原件,复印件1份

7. 有关土地和修建费用的评估报告;验原件,复印件各1份

8. 抵押物原件、评估报告及抵押物所有人身份证、婚姻证明;验原件,复印件各1份

9. 承建方收款账户。复印件1份

五、数量限制

无。

六、办理流程

受理→审批→签订借款合同→办理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结。

七、办理类型及时限

承诺件。

承诺时限:公积金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做出是否同意贷款的答复。

承诺时限:不动产登记中心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抵押登记。

承诺时限:公积金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九、办理结果名称

自建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注意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