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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计算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规定》

(统制字﹝1990﹞1号)要求执行。不得低于缴存人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政府劳动部门规定的上一年度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

不得超过缴存人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2、缴存基数由管理中心每年核准调整一次。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1、单位与职工个人应同比例缴存,缴存比例不得低于 5%,不得高于12%。

2、财政拨款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缴存比例不得高于12%。

3、其它单位超过12%的部分,应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纳税。

4、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其单位应缴存部分和个人应缴存部分均由个人承担,缴存比例不得低于 10%;缴存比例超过 24%的部分应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纳税。
5、单位因困难需要降低缴存比例的,必须由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经管理中心审核并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批准降低缴存比例的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恢复到原缴存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