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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于2009年先后入职于广元市新奇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做汽车维修工,进厂双方谈好月薪工资的劳动报酬。没有提起购买社会保险等相关事宜。2013年3月25日,厂方事实老板张毅突然拟订好一份劳动合同书和一份出面承诺让我们每个人照抄,承诺书大致内容为(我同意由单位承担缴纳的职工基本保险500元,领取现金由自己个人缴纳,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后果,由我本人承担)。因为当时法律意识不够,所以我们也只好照做,随着时间的推移与法律知识的弥补,我们了解到社保是一项国家强制性政策,我们于2016年至2017年先后向厂方提出要购买社保,都被拒绝。厂方给出的结论是我们已经在工资中以现金发放给我们。此时我们才发现进厂谈好的工资中,厂方在我们的工资表中加了一项保险补助,但是我们每月领取工资时只看到了工资拿到了进厂所谈好的数目之后,并没有注意厂方给出的工资结构表。为此我们向劳动局反应,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再由上西街道劳动人事调解中心调解未果,后由利州区劳动仲裁委裁决为我们补办社保和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相应劳动补偿的决定。后来长方不服,上诉至利州区人民法院,法院后来裁决驳回所有厂方应给的补偿,要求补办社保,并要求我们返还每月工资中发放的所谓的保险补助。我们又上诉到市中院,依然维持原判。我想咨询一下:
   1.劳动法明确规定为职工购买社会保险是一项强制规定,为何最后判决书上,明知道我们被厂方忽悠,还要我们返还多年来的血汗钱?
   2.广元市新奇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至今未给职工购买社会保险,怎么就没有相关部门过问?这样的结局,我们职工的合法权益又在哪里可以得到保障?希望邹市长和相关部门能维护我们职工的合法权益?

就你反映的问题,经利州区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监察员现场调查情况属实。

利州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已要求该企业负责人限期整改,立即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按规定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利州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上述回复若有疑问,请致电利州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咨询,联系人:宋志强,联系电话:0839—61831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