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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生企业合并,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时,股权支付部分有关所得税事项如何处理

问:企业发生企业合并,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时,股权支付部分有关所得税事项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六、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
  (四)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 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 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 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 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