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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8年5月2号在淘宝网购买一瓶米酒,商家id;马阿姨的杂货铺,商家虚假宣传,夸大广告词语误导消费者,四川广元东凡米酒纯天然古法手酿,其中(纯天然)一词违规词语,涉嫌违反广告法,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求内容为: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店家营业执照为利州马阿姨的杂货铺,地址位于利州区东坝花园街祥云居,联系电话13548470128,希望工商部门查处并给与书面回复。

一、被投诉人基本情况

被投诉人广元市利州区马阿姨的杂货铺(以下简称被投诉人), 2017年3月2日经利州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以下简称利州食药工商局)登记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802MA636P3HXD;经营者马楠;核准经营范围是预包装食品、农副产品销售。2017年6月22日经利州食药工商局核准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系合法经营主体。
      二、调查核实情况
      对你投诉淘宝ID为“马阿姨的杂货铺”销售的东凡米酒在网页中使用“四川广元东凡米酒纯天然古法手酿”等宣传用语的行为,利州食药工商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5月12日对被投诉人经营场所依法进行了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被投诉人已经对被投诉商品淘宝网页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网页内容现为“四川广元东凡米酒 醪糟酒酿月子天然古法手酿 7% 300ml一瓶包邮”、“天然糯米酒古法古酿”等内容,没有“纯天然”用语。
      三、处理意见
      (一)鉴于被投诉人在淘宝网商品销售活动中使用“纯天然”宣传用语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被举报人及时纠正该违法行为,并作出承诺:将加强自律,守法经营,杜绝发布违法广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利州食药工商局经研究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二) 对投诉人提出的赔偿经济损失诉求,经利州区消委会组织调解,由于被投诉人表示不愿赔偿,故利州区消委会决定终止调解,建议投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