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问:行政许可—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答:一、受理条件
(一)在省管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拦河、跨河或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
(二)申请材料齐全。省管河道划分详见《四川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省管江河河道管理权限的通知》(川水发〔2003〕37号)。
二、设定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法规类型:行政法规
条款:第二十五条
文号: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
条款内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法规类型:法律
条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文号:2016年7月修订
条款内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法规类型:法律
条款:第二十七条
文号:2016年7月修订
条款内容: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7年3月修订)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三、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8395572096 ; 四川政务服务网12345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