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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取水申请批准

问:行政许可—取水申请批准

答:一、受理条件

(一)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利用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水电站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单位或个人。

(三)取水单位或个人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前申请办理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二、设定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法规类型:法律 
条款:第四十八条 
文号:2002年主席令第74号 
条款内容: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法规类型:法律 
条款:第七条 
文号:2002年主席令第74号 
条款内容: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法律法规名称: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法规类型:行政法规 
条款:第二条 
文号:2006年国务院令第460号 
条款内容: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法律法规名称: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法规类型:部门规章 
条款:第三条 
文号:2008年水利部34号令 
条款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三、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8395572096 ; 四川政务服务网12345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