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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取水许可证新办审批

问:行政许可—取水许可证新办审批

答:一、受理条件

(一)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利用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水电站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30 日后90日前向取水审批机关申请取水验收。

(三)取水验收合格的,审批机关应当核发取水许可证;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核发取水许可证,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取水。

二、设定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法规类型:法律 
条款:第七条 
文号:2002主席令第74号 
条款内容: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法规类型:法律 
条款:第四十八条 
文号:2002主席令第74号 
条款内容: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法律法规名称: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法规类型:行政法规 
条款:第二条 
文号:2006年国务院令第460号 
条款内容: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法律法规名称: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法规类型:部门规章 
条款:第三条 
文号:2008年水利部34号令 
条款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名称: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法规类型:地方性法规 
条款:第二条 
文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58号 
条款内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单位或者个人利用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水电站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三、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8395572096 ; 四川政务服务网12345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