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取水许可证变更审批
问:行政许可—取水许可证变更审批
答:一、受理条件
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其名称(姓名)的或者因取水权转让需要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的,应当持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和有关取水权转让的批准文件,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取水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其中,仅变更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名称(姓名)的,可以在原取水许可证上注明。
二、设定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法规类型:部门规章
条款: 第二十八条
文号:2008年水利部令第34号
条款内容: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其名称(姓名)的或者因取水权转让需要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的,应当持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和有关取水权转让的批准文件,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取水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其中,仅变更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名称(姓名)的,可以在原取水许可证上注明。
法律法规名称: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法规类型:地方性法规
条款: 第二十六条
文号:2012年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58号
条款内容: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其名称(姓名)的,取水审批机关可以在原取水许可证上注明。因取水权转让需要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的,应当持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和有关取水权转让的批准文件,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取水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
法律法规名称: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法规类型:行政法规
条款:第二十六条
文号:2006年国务院令第460号
条款内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变更取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原审批机关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三、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8395572096 ; 四川政务服务网12345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