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民政府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业务知识库 » 详情
哪些项目属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水许可

问:哪些项目属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水许可?

答:根据《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2012年省政府令第258号)第十条,第十条 取水许可实行分级管理。下列项目的取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发放取水许可证: (一)省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跨市(州)行政区域取水的项目; (三)从市(州)际边界河流、湖泊取水的项目; (四)水电、火电装机 2.5 万千瓦以上(含 2.5 万千瓦)的项目; (五)同一项目 各类取水口设计取水能力: 地表水每天3万立方米以上(含 3 万立方米)、地下水(含地热、 矿泉水)每天5000 立方米以上(含 5000 立方米)的项目; (六)利用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大型水利工程的渠道、水库等取水的项目。 市(州)、县(市、 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资源分级管理权限, 由市(州)人民政府制定, 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