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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水工程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问:行政许可—水工程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答:一、受理条件

建设项目符合流域综合规划。

二、设定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法规类型:法律 
条款:第十九条 
文号:主席令第七十四号 
条款内容: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法规类型:法律 
条款:第三十八条 
文号:主席令第七十四号 
条款内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法规类型:法律 
条款:第十七条 
文号:主席令第88号 
条款内容: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未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法规类型:法律 
条款:第二十七条 
文号:主席令第88号 
条款内容: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法规类型:行政法规 
条款:第三十三条 
文号:国务院令第496号 
条款内容: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在征得对该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因工程建设致使水文测站改建的,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型:政府规章 
条款:二、清理规范的内容 
文号:国发〔2016〕29号 
条款内容:水利部门6项整合为2项:一是将“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4项,合并为“洪水影响评价审批”1项 

法律法规名称: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法规类型:部门规章 
条款:第四条 
文号:水利部令第31号 
条款内容: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在报请审批(核准、备案)时,应当附具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法规类型:行政法规 
条款:第十一条 
文号:国务院令第3号 
条款内容: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三、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8395572096 ; 四川政务服务网12345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