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利用水利工程开展经营活动审批
问:行政许可—利用水利工程开展经营活动审批
答:一、受理条件
不改变工程原有用途,不影响工程安全、正常运行; (二)有水污染防治、水生态环境保护和经营活动管理方案并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二、设定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法规类型:地方性法规
条款:第四十三条
文号: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8号
条款内容: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域、已经征用或者相关部门确权的土地依法归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法律法规名称: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法规类型:地方性法规
条款:第四十四条
文号: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8号
条款内容:利用水利工程水土资源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改变工程原有用途,不得影响工程安全、正常运行,不得污染水体,不得破坏水生态环境,并服从防汛抗旱指挥调度和水资源调度。经营活动方案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涉及通航水域的,还应当取得航道、海事管理机构的同意,不得影响航道畅通和通航安全。
三、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8395572096 ; 四川政务服务网12345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