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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新办)

问:行政许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新办)

答:一、受理条件

(一)生产建设项目为省级立项,且征占地面积在一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

(二)生产建设项目为中央立项(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项目、水利项目和跨省项目除外)。

二、设定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法规类型:法律 
条款:第二十五条 
文号:主席令第三十九号 
条款内容: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法律法规名称: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 
法规类型:地方性法规 
条款:第二十条 
文号: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7号 
条款内容:开办扰动地表、损坏地貌植被并进行土石方开挖、填筑、转运、堆存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法律法规名称: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法规类型:部门规章 
条款:第八条 
文号:水利部令第5号、第24号 
条款内容: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三、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8395572096 ; 四川政务服务网12345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