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问:行政许可—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答:一、受理条件
(一)申请人是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或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申请项目已纳入相应规划。按基本建设程序管理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批复;参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其他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规划等立项性质的文件已经获得主管部门批复。
(三)初步设计报告编制单位资质符合《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和《工程勘察资质标准》规定
(四)初步设计报告章节及图纸符合《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SL619-2013)规定5申请材料按规定的份数、格式提供齐全6按管理权限规定,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由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或审批
二、设定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
法规类型:规范性文件
条款:第六条
文号:水建〔1998〕16号
条款内容: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初步设计文件 经批准后,主要内容不得随意修改、变更,并作为项目建设实施的技术文件基础。如有重要修改、变更,须经原审批机关复审同意。
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法规类型:行政法规
条款:第172项
文号: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2016修订)
条款内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事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三、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8395572096 ; 四川政务服务网12345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