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水利基建项目重大设计变更文件审批(含概算调整)
问:行政许可—水利基建项目重大设计变更文件审批(含概算调整)
答:一、受理条件
(一)申请人是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或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申请项目的初步设计已经被申请单位批复。申请内容属于重大设计变更的,变更的时间和内容符合《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2〕93号)第三条、第八条的规定。
(三)变更报告的编制单位为原初步设计报告的勘察、设计单位。若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项目法人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
(四)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编制的设计深度应当满足初步设计阶段的技术标准的要求,有条件的可按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设计深度进行编制。
(五)申请材料按规定的份数、格式提供齐全
二、设定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法规类型:行政法规
条款:第四章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
条款内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法规类型:行政法规
条款:第172项
文号:2004年国务院令第214号
条款内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法律法规名称: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型:规范性文件
条款:第四章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文号: 水规计[2003]344号
条款内容:工程项目设计变更、子项目调整、建设标准调整、概算调整等,须按程序上报原审批单位审批。
三、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8395572096 ; 四川政务服务网12345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