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占用农业灌溉水源、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影响灌溉用水、供水水源的建设项目审批
问:行政许可—占用农业灌溉水源、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影响灌溉用水、供水水源的建设项目审批
答:一、受理条件
(一)需要占用省属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有效灌面、工程水源设施的单位或个人。 (二)有相关专家评估意见及结论。
二、设定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法规类型:地方性法规
条款: 第二十四条
文号: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8号
条款内容: 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农业灌溉水源、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事先征得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运行成本增加以及其他损失的,应当依法评估作价后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三、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8395572096 ; 四川政务服务网12345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