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苍县农业农村局主要职责和主要内设机构职责
一、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全县“三农”工作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领域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三农”方面的决策部署。参与涉农的财税、价格、收储、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制定。
(二)统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牵头组织改善全县农村人居环境。统筹推动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指导农业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开发利用。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
(三)拟订深化全县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措施。负责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有关工作。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与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工作。
(四)指导全县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产地初加工)、休闲农业和乡村企业发展工作。指导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并实施现代农业园区的政策与规划,负责现代农业园区评定工作。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有关工作。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推动数字农业发展。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工作。
(五)负责全县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各产业和农业机械化的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指导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落实促进粮油、畜禽、水产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改善,促进农业绿色发展。负责渔政渔港、网具监督管理。
(六)负责拟订全县农业全产业机械化、智能化、数字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农业机械技术攻关和技术开发,引进、示范和推广农业机械新技术、新机具,指导全县农业机械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设施农业、农机库棚、机电提灌、机耕道等基础设施建设。
(七)负责全县初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初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参与拟订初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依法组织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初级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产品认证、初级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报、保护和监督管理。
(八)组织开展全县农业资源区划和资源保护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负责农村能源建设和农业资源环境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提出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政策建议,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
(九)负责全县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承担农作物种子(种苗)、食用菌种、蚕种、饲草良种、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渔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农业生产资料的监督管理职责,牵头负责“瘦肉精”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兽医医疗器械、肥料。拟订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农业生产资料国家标准。组织兽医医政、兽药(渔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
(十)负责全县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及动植物重大疫情的处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动植物防疫检疫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管理县内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依法组织扑灭疫情。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牵头管理外来农业物种。监测、核查、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种苗、化肥、兽药(渔药)等农业生产救灾物资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十一)负责全县农业投资管理。提出农业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建议。参与农村金融、农业保险的政策拟订和改革试点。编制中央、省、市投资安排的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规划,提出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按国务院、省政府、农业农村部、市政府和省农业农村厅规定权限审批农业投资项目,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的统筹安排和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全县农田建设管理。拟订农田建设发展规划,提出农田建设项目需求建议。负责全县农田建设管理、高标准农田建设和耕地质量管理。编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农田建设项目、农田整治项目、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并组织实施和管理。
(十三)拟订全县农业科研、农技推广的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牵头推动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农作物、畜禽、水产养殖等新品种育种攻关和农业先进技术引进、试验、转化、示范、推广。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四)指导全县农业农村人才工作。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承担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
(十五)牵头开展全县农业对外合作工作。承办政府间农业涉外事务,参与拟订农业对外开放政策和外向型农业发展规划,指导外向型农业发展。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对外交流合作,落实对外援助政策,具体执行有关农业援外项目。组织开展农业投资促进活动,推动农业开放合作。
(十六)负责全县国有农场土地的保护、利用和管理,指导国有农场的改革与发展。
(十七)编制全县烟叶种植规划方案,督促检查烟叶种植方案贯彻落实。协调烟草工业、商业间的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县级烟草产业扶持项目。
(十八)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全县农业综合执法。负责监督指导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办理涉农违法案件。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十九)依法依规负责农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农业机械、农(兽)药、饲料、渔业、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农村沼气项目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对农业园区、农业产业合作社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实施行业监督管理。负责拟订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十)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二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二)职能转变
1.统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业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2.加强初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相关农业生产资料、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严防、严管、严控质量安全风险,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安心。
3.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加强对行业内交叉重复以及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农业投资项目的统筹整合,最大限度缩小项目审批范围,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升支农政策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
4.统筹推进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县农机监理站不再承担农业机械事故责任认定、调解处理职责。上述行政职能交由农业农村局机关有关内设机构承担。
(二十三)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负责农产品加工业(精深加工)相关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初级农产品加工业(产地初加工)相关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烟叶种植等相关工作。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负责农业装备工业相关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机械化相关工作。
2.与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建立健全协同配合机制,推动乡村旅游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休闲农业推动工作。
3.与县市场监管局有关职责分工。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初级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初级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市场监管局监督管理。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县农业农村局指导建立初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地准出和追溯机制,县市场监管局指导建立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档案、机要、安全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关保密、安全保卫、节能减排、绩效管理、政务信息、政务公开、新闻宣传、精神文明、信访和史志编纂等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牵头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综合管理、维稳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政府采购工作。负责机关政务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对外协调和接待工作。负责机关后勤服务管理。
(二)农村合作经济管理股。提出全县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牵头起草农民承包地管理、宅基地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集体资产管理等地方性规章草案。指导农民承包地“三权”分置、农村宅基地“三权”分
置、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调解仲裁管理。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承担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指导农
村集体经济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相关工作。负责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指导促进农
民增收工作。负责农业、农经统计工作。负责农村经济运行分析研究。负责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工作,。监督减轻农民
负担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负责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宜居乡村建设协调股(乡村治理指导股)。提出全县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议方案并组织实施。统筹指导村庄整治、村容村貌提升、新村建设及项目实施管理。协调推动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参与全县乡村治理政策和治理体系研究,参与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基层政权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基层民主建设、基层法治建设工作。负责农民利益、惠农政策和涉农项目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指导农业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开发利用。参与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负责农村能源建设和农业资源环境保护工作。指导乡村宜居达标村和乡村振兴先进乡镇、示范村创建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
(四)计划投资与项目管理股(发展规划与农业园区股)。起草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承担区域发展规划相关工作。编制农业项目储备,提出扶持全县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组织提出农业投资规模、方向的建议。按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规定权限审批农业投资项目,负责农业投资项目统筹整合、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研究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项目建议,承担项目编制、审核和上报工作。承担项目和资金的监督管理及验收工作。负责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有关工作。负责重大项目推荐、审核、立项并监督实施。负责农业园区规划布局,拟订现代农业园区建设标准,承担各类现代农业产业园区(示范区)监测、评价、考核和监督管理工作。对农业园区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实施行业监督管理。负责农业项目的招商引资、固定资产投资工作。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承担农业区域协调发展相关工作。
(五)农产品质量监管与品牌培育股。组织实施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指导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信用体系建设。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监测、追溯、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牵头推进农业绿色发展有关工作。指导农产品质量体系认证管理。承担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有关工作。牵头农业标准化工作。牵头开展全县农业对外合作工作,参与拟订农业对外开放政策和外向型农业发展规划,负责肥料、种子、农药、兽药(渔药)、饲料及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指导外向型农业发展。承担政府间农业涉外事务、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协调管理与有关农业国际组织或机构合作、交流。指导农产品出口基地建设。研究农业投资促进的有关政策,协助农业招商、经贸洽谈。组织开展农业会展活动。负责机关外事侨务、涉农国外智力引进工作。承担涉及港澳台地区有关农业事务。负责县绿色食品办公室日常工作。
(六)特色产业发展股。组织协调全县乡村农业产业发展。起草促进乡村特色农业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产地初加工)、休闲农业和乡村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拟订茶叶、蔬菜、水果、中药材、蚕桑、烟叶等经济作物发展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有关工作。提出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政策建议,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提出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政策建议,承担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监测工作。承担农业产业扶贫开发工作。指导移民库区农业产业发展工作。
(七)农田建设与粮油作物管理股。负责全县农田建设管理工作。拟订土壤肥料、农田建设发展规划,提出农田建设项目需求建议。负责高标准农田建设和耕地质量管理。编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农田建设项目、农田整治项目、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管理。负责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拟订农田建设技术标准及规范,并指导实施。承担农业综合开发有关国际合作项目年度计划编制、组织实施等管理工作。拟订粮油作物发展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指导粮油作物种植结构调整和布局调整、耕作制度改革及标准化生产、粮油产业基地建设工作。负责粮油新技术、新品种、新模式的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工作。负责农业植物检疫体系建设,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农业植物检疫工作,组织扑灭疫情。组织实施粮油作物遗传资源保护、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组织抗灾和救灾备荒种子的储备和调拨。参与种粮农民政策性补贴、政策性农业保险和产业发展工作。负责实施耕地地力补贴、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承担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及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协调政策性农业保险。负责征集、督查监管涉农企业信用等级工作。拟订农业农村经济信息体系建设、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农产品营销促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规范农产品市场运行,指导农产品市场标准化建设与管理。承担农业生产统计有关工作。承担农业灾情调查、监测,负责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工作。负责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指导农业信息服务。
(八)农业机械化股(安全监管股)。拟订全县农业机械化、智能化、数字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农业机械技术攻关、开发,引进、示范和推广农业机械新技术、新机具。指导设施农业、农机库棚、机耕道等基础设施建设。拟订农村机电提灌发展规划,指导农村机电提灌建设。组织指导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承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登记、牌证核发和驾驶操作人员的监督管理。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和农机驾驶培训机构监管。承担农业机械事故责任认定、调解处理工作,组织实施指导全县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牵头农业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九)畜牧兽医股。起草全县畜牧兽医发展规划和政策。牵头组织畜牧兽医标准化和畜牧兽医体系建设。指导畜牧业结构调整、规模化标准化生产、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牵头畜禽新品种育种攻关,组织养殖先进技术引进、试验、转化、
示范、推广。指导生猪、肉牛羊和奶业等畜禽产业发展,监督管理生鲜乳生产收购运输环节质量安全。负责动物防疫、检
疫和畜禽屠宰管理。负责兽医从业人员、动物诊疗机构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等兽医医政管理。依法依规负责畜禽屠宰行业
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负责动物疫病疫情防控和防灾减灾。拟订全县饲料及添加剂、兽药(渔药)及兽医器械行
业发展规划、政策、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牵头负责“瘦肉精”监管工作,在生猪养殖、收购、贩运、定点屠宰环节实施
对“瘦肉精”的检验、认定和查处。负责农作物秸秆等饲用饲料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指导饲草良种体系建设、标准化规模
化生产和加工流通。承担县动物重大疫病防制指挥部办公室和县非洲猪瘟防控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十)渔业渔政管理股。拟定全县渔业发展政策、规划。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渔业资源,指导水产健康养殖和水产品加工流通,组织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控。组织实施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及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负责渔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管理和渔政渔港、网具监督管理。负责水产品质量安全、渔业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指导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渔事纠纷处理等相关工作。指导渔业防灾减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十一)财务股。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参与农业政策性补贴实施。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负责机关财务管理、指导和监督直属单位财务。指导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监督管理。指导乡村振兴农业产业贷款
风险补偿金等涉农信贷。起草全县农场经济发展战略、政策、规划。指导农场体制改革和农业资源开发利用,促
进农场“产、学、研”融合发展。指导农场国有资产管理、财务和统计工作。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和政府采购工作。
(十二)人事科教股。承办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劳动工资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参与乡镇农技人员配备、考评和晋升工作。拟订全县农业科研、农
技推广的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牵头推动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农技推广
体系建设。负责农民教育培训体系建设相关工作。指导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和新型职业
农民培训工作。负责农业科研、技术引进、成果转化推广和农民教育培训工作。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
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班子成员(分管领导的职位和职责)
何茂华:局党组书记
负责局党组工作
鲜 勇: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负责局行政全面工作
何家纲:局党组成员、机关党委书记
负责茶叶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工作;分管局机关党建工作;做好党组书记、局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鲜 纲: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负责综治维稳、信访、禁毒、扫黑除恶、应急管理、五权片区脱贫攻坚督导及“大工业”相关工作;做好党组书记、局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梁丕君: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负责政工、动物防疫、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基层站管理、纪检监察、农民工工资工作;做好党组书记、局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宋永忠: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负责园区建设、项目、招商、农业投资、乡村振兴先进乡镇和示范村建设及“大文旅”相关工作;做好党组书记、局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刘文义: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负责粮油生产、土肥、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整治、农田水利建设工作;做好党组书记、局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李 俊: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负责农经、农村集体经济、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土地流转、农民负担监管等农村合作管理相关工作;做好党组书记、局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徐 毅: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负责水产渔政、防汛(河长制)、烟叶生产及国华片区脱贫攻坚督导工作;做好党组书记、局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杜永红: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负责机关管理、计财、金融、宣传信息、精神文明、保密、统战、工青妇、计生、老年、爱卫、体育、农业综合改革、农业政策性保险、农民增收及农办相关工作;统筹行业扶贫和乡村振兴工作;做好党组书记、局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周奎林:总兽医师
负责畜牧生产发展、环保工作、英萃片区脱贫攻坚督导,协助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能工作;做好党组书记、局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赵建新:总农艺师
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政策法规、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协助产业扶贫、东西部协作、九广合作;做好党组书记、局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何朝禹:总农艺师
负责产业扶贫、经作、东西部协作、九广合作、白水片区脱贫攻坚督导及“大农业”相关工作;做好党组书记、局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赵章普:县新村建设办主任
负责宜居乡村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能工作;做好党组书记、局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伍明莲:正科
协助计财、机关管理工作;做好党组书记、局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李华国:正科
负责农业行业安全、农机管理、农机监理及木门片区脱贫攻坚督导工作;做好党组书记、局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王 东:负责脱贫攻坚驻村帮扶及普济片区脱贫攻坚督导工作;做好党组书记、局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吴长科:借调东西部扶贫协作办公室工作。
杨乃志:负责农技推广中心日常工作及目标、科教、农技帮扶队伍管理工作;协助县委农办、机关文秘工作;做好党组书记、局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单位办公地址:旺苍县东河镇兴旺东路165号
联系方式:08394202695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权力清单 | |||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渔业船舶检验 | |
2 | 行政许可 | 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
3 | 行政许可 |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变更 | |
4 | 行政许可 |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
5 | 行政许可 |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
6 | 行政许可 | 草种经营许可证核发(其他草种) | |
7 | 行政许可 | 蚕种生产许可 | |
8 | 行政许可 | 国家二级保护农业野生植物采集审批 | |
9 | 行政许可 | 产地检疫证书签发 | |
10 | 行政许可 | 调运检疫证书签发 | |
11 | 行政许可 | 草种经营许可证核发(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亲本种子、常规原种种子) | |
12 | 行政许可 | 甘草和麻黄草采集证核发 | |
13 | 行政许可 | 科考采集国家规定野生植物审批 | |
14 | 行政许可 | 调控种群采集国家规定野生植物审批 | |
15 | 行政许可 | 国事活动采集国家规定野生植物审批 | |
16 | 行政许可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 |
17 | 行政许可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和原种) | |
18 | 行政许可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栽培种) | |
19 | 行政许可 | 临时占用、在草原上修建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 | |
20 | 行政许可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抵押登记 | |
21 | 行政许可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 | |
22 | 行政许可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转移登记 | |
23 | 行政许可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销登记 | |
24 | 行政许可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变更登记 | |
25 | 行政许可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临时号牌核发 | |
26 | 行政许可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补领、换领牌证和更正办理 | |
27 | 行政许可 | 渔业捕捞许可证变更 | |
28 | 行政许可 | 渔业捕捞许可审批 | |
29 | 行政许可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初次申领 | |
30 | 行政许可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转出和转入 | |
31 | 行政许可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注销和恢复驾驶资格 | |
32 | 行政许可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增加准驾机型申领 | |
33 | 行政许可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换证、补证和更正 | |
34 | 行政许可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信息变更 | |
35 | 行政许可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 | |
36 | 行政许可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动物屠宰加工场) | |
37 | 行政许可 | 动物诊疗许可证信息变更 | |
38 | 行政许可 | 动物诊疗许可 | |
39 | 行政许可 | 经营利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 |
40 | 行政许可 | 国家和省重点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 | |
41 | 行政许可 | 新建或迁建农村机电提灌站审批 | |
42 | 行政许可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 |
43 | 行政许可 | 乡村兽医登记许可 | |
44 | 行政许可 | 农作物种子经营备案 | |
45 | 行政许可 | 天然水域鱼类资源的人工增殖放流审批 | |
46 | 行政许可 |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 |
47 | 行政许可 |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 |
48 | 行政许可 | 水域滩涂养殖养殖证的审核 | |
49 | 行政许可 |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 |
50 | 行政许可 | 农药经营许可证补发(其他农药) | |
51 | 行政许可 | 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其他农药) | |
52 | 行政许可 | 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其他农药) | |
53 | 行政许可 | 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其他农药) | |
54 | 行政许可 | 兽药经营许可证信息变更 | |
55 | 行政许可 |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信息变更 | |
56 | 行政许可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普通兽药) | |
57 | 行政许可 |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 |
58 | 行政许可 | 家畜人工授精站生产经营许可 | |
59 | 行政许可 | 二级扩繁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
60 | 行政许可 | 家禽孵化场生产经营许可 | |
61 | 行政许可 | 引进种用畜禽及其胚胎、种蛋、精液检疫 | |
62 | 行政许可 | 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猎捕许可 | |
63 | 行政许可 | 渔业船舶登记 | |
64 | 行政许可 | 国内异地引进水产苗种检疫 | |
65 | 行政许可 | 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审批 | |
66 | 行政许可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信息变更 | |
67 | 行政许可 | 蚕种冷藏、浸酸生产许可 | |
68 | 行政许可 | 蚕种经营许可 | |
69 | 行政处罚 | 对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的处罚 | |
70 | 行政处罚 | 对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处罚 | |
71 | 行政处罚 | 对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处罚 | |
72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 |
73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冒用或使用过期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 |
74 | 行政处罚 | 对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处罚 | |
75 | 行政处罚 | 对没有取得跨区作业中介资格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的处罚 | |
76 | 行政处罚 | 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罚 | |
77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操作或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
78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登记、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
79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维修、拼装、改装和使用农业机械的处罚 | |
80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业务的处罚 | |
81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处罚 | |
82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操作证件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
83 | 行政处罚 | 对六十周岁以上七十周岁以下操作人员未按照规定提交身体健康证明的处罚 | |
84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验收合格使用农村机电提灌设施的处罚 | |
85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出售、收购废旧机电提灌设备及其主要零部件的处罚 | |
86 | 行政处罚 | 对影响提灌站正常使用行为的处罚 | |
87 | 行政处罚 | 对农业机械操作人员违规操作的处罚 | |
88 | 行政处罚 | 对取得农机维修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违规行为的处罚 | |
89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新建或迁移农村机电提灌站的处罚 | |
90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 |
9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将从境外引进的水生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处罚 | |
92 | 行政处罚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处罚 | |
93 | 行政处罚 |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的处罚 | |
94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的处罚 | |
95 | 行政处罚 |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的处罚 | |
96 | 行政处罚 | 对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的处罚 | |
97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禁用的农药的处罚 | |
98 | 行政处罚 | 对农药使用者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的处罚 | |
99 | 行政处罚 | 对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的处罚 | |
100 | 行政处罚 | 对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的处罚 | |
101 | 行政处罚 | 对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的处罚 | |
102 | 行政处罚 | 对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的处罚 | |
103 | 行政处罚 | 对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的处罚 | |
104 | 行政处罚 | 对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
105 | 行政处罚 | 对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处罚 | |
106 | 行政处罚 | 对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处罚 | |
107 | 行政处罚 | 对在农药中添加物质的处罚 | |
108 | 行政处罚 | 对农药生产、经营企业招聘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人员的处罚 | |
109 | 行政处罚 | 对通过审定但不在适宜种植区域内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处罚 | |
110 | 行政处罚 | 对通过审定、引种备案、登记和认定的品种,其包装标识不按照规定印刷的处罚 | |
111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假农药的处罚 | |
112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处罚 | |
113 | 行政处罚 | 对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处罚 | |
114 | 行政处罚 | 对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农药的处罚 | |
115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
116 | 行政处罚 | 对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的处罚 | |
117 | 行政处罚 | 对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的处罚 | |
118 | 行政处罚 | 对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处罚 | |
119 | 行政处罚 | 对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处罚 | |
120 | 行政处罚 | 对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处罚 | |
121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处罚 | |
122 | 行政处罚 | 对屠宰技术人员未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上岗的处罚 | |
123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持有船舶国籍证书、登记证书、检验证书、航行签证薄的处罚 | |
124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从境外引进水生野生动物物种或将从境外引进的水生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处罚 | |
125 | 行政处罚 | 对推广、销售未经审定、应当停止推广销售、未经登记、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品种的处罚。 | |
12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及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行为的处罚 | |
127 | 行政处罚 |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 | |
128 | 行政处罚 | 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 |
129 | 行政处罚 | 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 |
130 | 行政处罚 | 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 | |
131 | 行政处罚 | 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 | |
132 | 行政处罚 | 农药使用者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 | |
133 | 行政处罚 | 使用禁用的农药 | |
134 | 行政处罚 | 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 | |
135 | 行政处罚 | 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 | |
136 | 行政处罚 | 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 |
137 | 行政处罚 | 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委托加工、分装劣质农药 | |
138 | 行政处罚 | 农药经营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 |
139 | 行政处罚 |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 |
140 | 行政处罚 | 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 | |
141 | 行政处罚 | 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 | |
142 | 行政处罚 | 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 | |
143 | 行政处罚 | 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 |
144 | 行政处罚 | 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 |
145 | 行政处罚 | 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 | |
146 | 行政处罚 | 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 |
147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 | |
148 | 行政处罚 | 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 | |
149 | 行政处罚 | 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 |
150 | 行政处罚 | 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 | |
151 | 行政处罚 |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 | |
152 | 行政处罚 | 农药经营者经营假农药 | |
153 | 行政处罚 | 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 | |
154 | 行政处罚 | 在农药中添加物质 | |
155 | 行政处罚 | 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 | |
156 | 行政处罚 | 登记试验单位出具虚假登记试验报告 | |
157 | 行政处罚 | 未向使用者说明用途、使用方法、用量、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以及误导农药使用者扩大农药的适用范围 | |
158 | 行政处罚 | 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 |
159 | 行政处罚 | 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报告的处罚 | |
160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生产、经营兽药的处罚 | |
161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的处罚 | |
162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处罚 | |
163 | 行政处罚 | 对农产品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卫生、植物检疫和动物防疫条件,或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运输的处罚 | |
164 | 行政处罚 | 对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处罚 | |
165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农产品检测结果的处罚 | |
166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处罚 | |
167 | 行政处罚 | 对不履行农产品安全隐患告知、报告、产品召回、停止销售等义务的处罚 | |
168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许可证照或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处罚 | |
169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处罚 | |
170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处罚 | |
17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农产品产地认定行为的处罚 | |
172 | 行政处罚 | 对未建立、保存农业投入品进销货台账或者未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的处罚 | |
173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 |
174 | 行政处罚 | 对农产品生产过程中违规行为的处罚 | |
175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接受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的处罚 | |
176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处罚 | |
177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或者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处罚 | |
178 | 行政处罚 | 对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 | |
179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或执业兽医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 | |
180 | 行政处罚 | 对在渔港水域内施工作业后遗留碍航物或造成其他安全隐患的处罚 | |
181 | 行政处罚 | 对造成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破坏或者渔业污染事故的处罚 | |
182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处罚 | |
183 | 行政处罚 | 对养殖者违规使用饲料和添加物质的处罚 | |
184 | 行政处罚 | 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伪造资历或以其他舞弊方式获取船员证书的处罚 | |
185 | 行政处罚 | 对将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或拆零销售原料药的处罚 | |
186 | 行政处罚 | 对乡村兽医不按照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处罚 | |
187 | 行政处罚 | 对草原防火未采取防火措施、未安装防火装置、丢弃火种、不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和未按照规定用火的处罚 | |
188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 |
18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捕捞许可证规定内容进行捕捞的处罚 | |
190 | 行政处罚 | 对超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或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处罚 | |
191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或变更场址、经营范围后未重新申办的处罚 | |
192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处罚 | |
193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 |
194 | 行政处罚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按操作规程、技术要求、相关制度规定屠宰生猪的处罚 | |
195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处罚 | |
196 | 行政处罚 | 对拆包分装和经营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或不按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处罚 | |
197 | 行政处罚 | 对误捕、误伤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没及时采取保护措施的处罚 | |
198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动物防疫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的处罚 | |
199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罚 | |
200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在渔港水域进行船舶水上拆解的处罚 | |
201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苗种的处罚 | |
202 | 行政处罚 | 对未办理变更手续,未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不按规定使用病历、处方笺的处罚 | |
203 | 行政处罚 |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处罚 | |
204 | 行政处罚 | 对偷捕、抢夺他人水产品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处罚 | |
205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 | |
206 | 行政处罚 | 对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处罚 | |
207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处罚 | |
208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处罚 | |
209 | 行政处罚 | 对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的处罚 | |
210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和推广假、劣水产种苗的处罚 | |
211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处罚 | |
212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或动物诊疗机构违反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处罚 | |
213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倒卖、转让驯养繁殖许可证、特许捕捉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 |
21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种子包装、标签、档案、备案规定的处罚 | |
215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处罚 | |
216 | 行政处罚 | 对将船舶证书转让他船使用的处罚 | |
217 | 行政处罚 | 对乡村兽医不按规定区域从业或者违反有关动物诊疗操作技术规范的处罚 | |
218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 |
219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处罚 | |
220 | 行政处罚 | 对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处罚 | |
221 | 行政处罚 | 对生鲜乳收购过程中加入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处罚 | |
222 | 行政处罚 | 对无有效《内河渔业船舶证书》、《内河渔业船员证书》和《船名牌》的渔船从事航行和作业的处罚 | |
223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捕杀国家、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 |
224 | 行政处罚 | 对损坏航标或其他助航、导航设施的处罚 | |
225 | 行政处罚 | 对转让、伪造、变造或使用转让、伪造、变造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 | |
226 | 行政处罚 | 对渔业船舶未经检验合格和依法登记下水作业的处罚 | |
227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处罚 | |
228 | 行政处罚 | 对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的处罚 | |
229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性采挖天然草皮的处罚 | |
230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处罚 | |
231 | 行政处罚 | 对不提供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指令的处罚 | |
232 | 行政处罚 | 对在水生动物洄游通道进行水下工程作业,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处罚 | |
233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 |
234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过期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处罚 | |
235 | 行政处罚 |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或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
236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阻挠农业部门依法实施种子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 |
237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采捕、经营、利用全省有重要经济价值的野生水生动物、水生植物或采捕天然水域中全省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卵、苗种、怀卵亲体的处罚 | |
238 | 行政处罚 | 对饲料经营者进行再加工,或经营违规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以及定制企业违规销售定制产品的处罚 | |
239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或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处罚 | |
24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相关规定的处罚 | |
241 | 行政处罚 | 对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不按规定使用病历、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 |
242 | 行政处罚 | 对因违规被扣留或吊销船员证书而谎报遗失,申请补发的处罚 | |
243 | 行政处罚 | 对跨省输入动物及动物产品未经指定通道进入或未申报检疫的处罚 | |
244 | 行政处罚 | 对渔船违法违规载人载物的处罚 | |
245 | 行政处罚 | 对执业兽医超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或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的处罚 | |
246 | 行政处罚 | 对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处罚 | |
247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处罚 | |
248 | 行政处罚 | 对渔业船舶改建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
249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的处罚 | |
250 | 行政处罚 | 对饲养的犬只不按规定登记、免疫和定期检测的处罚 | |
251 | 行政处罚 | 对渔业船舶未按规定标识,滥用遇险求救信号,没有配备、不正确填写或污损、丢弃轮机日志的处罚 | |
252 | 行政处罚 | 对职务船员到期未办理证件审验的处罚 | |
253 | 行政处罚 | 对在不能从事养殖活动的水域从事养殖业的处罚 | |
254 | 行政处罚 | 对到他人种子生产基地向农户收购种子的处罚 | |
255 | 行政处罚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履行主动召回义务的处罚 | |
256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或者违规研制新兽药的处罚 | |
257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处罚 | |
258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冒用、使用伪造、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 | |
259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假、劣、与标签标示内容不一致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
260 | 行政处罚 | 对在奶畜养殖过程中使用违禁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处罚 | |
261 | 行政处罚 | 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 | |
262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在草原上野外用火、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或未取得草原防火通行证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处罚 | |
263 | 行政处罚 | 对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 |
264 | 行政处罚 | 对动物屠宰厂(场)分割的动物产品的包装不具备加施动物检疫标志的条件或不为动物检疫提供必要的场所和条件的处罚 | |
265 | 行政处罚 | 对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处罚 | |
266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考核合格从事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处罚 | |
267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生产技术操作规程或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水产种苗的处罚 | |
268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向省外输出天然水产种质,或从省外引进水产种苗未备案的处罚 | |
269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决定的处罚 | |
270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肉品品质检验的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和屠宰技术人员无健康证明上岗的处罚 | |
27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水产杂交种管理规定的处罚 | |
272 | 行政处罚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处罚 | |
273 | 行政处罚 | 对未建立或者未落实草原防火责任制的处罚 | |
274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生产新的或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
275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处罚 | |
276 | 行政处罚 | 对未实行产购销记录制度、产品留样观察制度以及销售的产品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
277 | 行政处罚 | 对不遵守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或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处置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或违规发布动物疫情的处罚 | |
278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动用、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深埋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处罚 | |
279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处罚 | |
280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审核或者未报备案擅自开工建设农村能源工程的处罚 | |
281 | 行政处罚 | 对不配合预防控制措施、使用禁用药物、在钉螺地带引种、施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粪便的处罚 | |
282 | 行政处罚 | 对疫情确认前擅自处置发病或病死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处罚 | |
283 | 行政处罚 | 对调运植物、植物产品不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
284 | 行政处罚 | 对生鲜乳运输车辆未取得生鲜乳准运证明的处罚 | |
285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生产、经销兽用狂犬病疫苗的处罚 | |
286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有关证明材料,销售、收购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处罚 | |
287 | 行政处罚 | 对冒用、租借他人或涂改船员证书的处罚 | |
288 | 行政处罚 | 对不履行兽药使用严重不良反应报告义务或者不收集、报送新兽药疗效、不良反应的处罚 | |
28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港航法律、法规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处罚 | |
290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畜禽养殖档案的处罚 | |
291 | 行政处罚 | 对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处罚 | |
292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取得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 |
293 | 行政处罚 | 对采集甘草和麻黄草造成草原生态环境破坏的处罚 | |
294 | 行政处罚 | 对船员证书持证人与证书所载内容不符的处罚 | |
295 | 行政处罚 | 对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生产未续展登记的肥料产品,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
296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处罚 | |
297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或普通船员未取得专业合格证或基础训练合格证的处罚 | |
298 | 行政处罚 | 对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监测检测的处罚 | |
299 | 行政处罚 | 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处罚 | |
300 | 行政处罚 | 对原料采购不按照规定和标准进行查验、检验,生产中不遵守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安全使用规范,或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处罚 | |
301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饲养犬只的处罚 | |
302 | 行政处罚 | 对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处罚 | |
303 | 行政处罚 | 对兽药标签和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
304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或者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处罚 | |
305 | 行政处罚 | 对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处罚 | |
306 | 行政处罚 | 对无正当理由荒芜全民所有的养殖水域、滩涂,或未依法取得养殖证、超范围从事养殖生产的处罚 | |
307 | 行政处罚 | 对转移先行登记保存种子的处罚 | |
30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的处罚 | |
309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 |
310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 |
311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处罚 | |
312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涂改、转让、买卖、租借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或水生动物检疫合格证的处罚 | |
313 | 行政处罚 | 对从省外引进或向省外输出未经检疫或不合格的水产种苗的处罚 | |
314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
315 | 行政处罚 | 对禁渔区、禁渔期内从事游钓、水禽放养、扎巢取卵和挖沙取石,或者销售、收购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捕捞的渔获物的处罚 | |
316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
317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在天然水域进行人工增殖放流的处罚 | |
318 | 行政处罚 |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
319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规定处置染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物以及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的处罚 | |
320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遗(丢)弃动物或者动物产品的处罚 | |
321 | 行政处罚 | 对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的处罚 | |
32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动物防疫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处罚 | |
323 | 行政处罚 | 对在渔港水域从事捕捞、养殖及有碍水上安全的其他作业的处罚 | |
324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收购生鲜乳的处罚 | |
325 | 行政处罚 | 对未及时向保藏机构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处罚 | |
326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制造、改造、维修、拆除、改变渔业船舶的处罚 | |
327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报告的处罚 | |
328 | 行政处罚 | 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 | |
329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开垦草原的处罚 | |
33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处罚 | |
331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的处罚 | |
332 | 行政处罚 | 对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原料药和禁用药品的处罚 | |
333 | 行政处罚 | 对跨省输入饲养动物未进行隔离饲养观察并及时报告的处罚 | |
334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加工、利用、转让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或者邮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水生)动物产品的处罚 | |
335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 |
336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 | |
337 | 行政处罚 | 对已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或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生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
338 | 行政处罚 | 对动物收购贩运未经备案或未按规定建立台账的处罚 | |
33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
340 | 行政处罚 | 对为违法生猪屠宰相关活动提供场所的处罚 | |
341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在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活动的处罚 | |
34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进出口种子规定的处罚 | |
34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草畜平衡规定的处罚 | |
344 | 行政处罚 | 对破坏或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的处罚 | |
345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不合格种畜禽或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的处罚 | |
346 | 行政处罚 | 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 |
347 | 行政处罚 |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规定进行免疫接种的处罚 | |
34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限制性规定生产饲料的处罚 | |
349 | 行政处罚 | 对引起疫情扩散的处罚 | |
350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确认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 | |
351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照隔离要求种植、试种、分散繁殖材料的处罚 | |
352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处罚 | |
353 | 行政处罚 | 对假冒、伪造或者买卖饲料及饲料添加剂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 |
354 | 行政处罚 | 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处罚 | |
355 | 行政处罚 | 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处罚 | |
356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 | |
357 | 行政处罚 | 对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处罚 | |
358 | 行政处罚 | 对推广、销售未经审定、停止推广、未经登记或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的处罚 | |
359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不按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出售甘草和麻黄草的处罚 | |
360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种子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
361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使用兽药或者未建立用药记录、记录不完整真实的处罚 | |
362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 |
363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超出许可范围、许可证未续展生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或者违反规定向定制企业以外销售定制产品的处罚 | |
364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的处罚 | |
365 | 行政处罚 | 对无证或者违反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
366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处罚 | |
36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处罚 | |
368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植物检疫要求处理被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的处罚 | |
369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转让草原的处罚 | |
370 | 行政处罚 | 对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超出限定区域销售生猪产品的处罚 | |
371 | 行政处罚 | 对在自然保护区、禁渔区、禁渔期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处罚 | |
372 | 行政处罚 | 对无有效的渔业船舶船名、船号、登记证书、检验证书的处罚 | |
373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持有船舶国籍证书、登记证书、检验证书、航行签证薄的处罚 | |
374 | 行政处罚 | 对渔业船舶非法载客和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处罚 | |
375 | 行政强制 |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查封、扣押 | |
376 | 行政强制 | 查封拒不停止施工的未经批准新建或迁移农村机电提灌站的设备和建筑材料 | |
377 | 行政强制 | 扣押擅自投入使用或者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拒不停止使用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 |
378 | 行政强制 | 扣押农机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作业或者转移的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 | |
379 | 行政强制 | 扣押存在事故隐患且拒不停止使用的农业机械 | |
380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 |
381 | 行政强制 | 对无证蚕种的封存 | |
382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
383 | 行政强制 | 封存、扣押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 |
384 | 行政强制 | 对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查封、扣押 | |
385 | 行政强制 | 强制拆除拒不改正非法使用的渔业船舶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 | |
386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和染疫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 | |
387 | 行政强制 | 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 |
388 | 行政强制 | 对不履行强制免疫接种、按规定处理种用乳用动物、清洗消毒运载工具义务的代履行 | |
389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食用农产品有关的资料、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工具、设备,查封生产经营场所 | |
390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违法生产饲料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工具、设施设备,查封违法生产经营场所 | |
391 | 行政强制 | 强制拆除在草原上违法修建的建筑物,代履行恢复草原植被义务 | |
392 | 行政强制 | 强制拆解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 | |
393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查封涉嫌违法从事生鲜乳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收购、贮存、运输生鲜乳的车辆、工具、设备。 | |
394 | 行政强制 | 封存或者扣押与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繁殖材料 | |
395 | 行政强制 | 对违规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调运带有检疫对象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查封 | |
396 | 行政征收 | 农机监理费 | |
397 | 行政征收 |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征收 | |
398 | 行政征收 | 国内植物检疫费的征收 | |
399 | 行政征收 | 渔船检验费的征收 | |
400 | 行政征收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的征收 | |
401 | 行政确认 | 无公害农产品认定 | |
402 | 行政确认 | 草原等级评定 | |
403 | 行政确认 | 核发草原权属证书 | |
404 | 行政确认 | 农村能源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评估认定 | |
405 | 行政确认 | 出售废旧机电提灌设备及其主要零部件的确认 | |
406 | 行政确认 | 农村机电提灌站产权登记 | |
407 | 行政确认 | 农业机械事故认定 | |
408 | 行政奖励 | 对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
409 | 行政奖励 | 对在蚕种生产、供应、质量管理和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的表彰或者奖励 | |
410 | 行政奖励 | 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
411 | 行政奖励 | 对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 |
412 | 行政奖励 | 对检举、揭发拆船单位隐瞒不报或者谎报污染损害事故,以及采取措施制止或者减轻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
413 | 行政奖励 | 对举报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奖励 | |
414 | 行政奖励 | 对在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
415 | 行政奖励 | 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农业(农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 |
416 | 行政检查 | 对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监督检查 | |
417 | 行政检查 | 对农作物种子(含草种)生产、经营、质量的监督检查 | |
418 | 行政检查 | 对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检查 | |
419 | 行政检查 | 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 | |
420 | 行政检查 | 对草原防火的安全检查 | |
421 | 行政检查 | 对渔业及渔业船舶的监督检查 | |
422 | 行政检查 | 植物检疫检查 | |
423 | 行政检查 |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 |
424 | 行政检查 | 对兽药的监督检查 | |
425 | 行政检查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样 | |
426 | 行政检查 | 对肥料的监督检查 | |
427 | 行政检查 | 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进行检查及对农药实施抽查 | |
428 | 行政检查 |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抽查 | |
429 | 行政检查 | 对草原的监督检查 | |
430 | 行政检查 | 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的监督检查 | |
431 | 行政检查 | 对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 | |
432 | 行政检查 | 对动物防疫的监督检查 | |
433 | 行政检查 | 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检查 | |
434 | 其他行政权力 | 非政府投资或补助的农村能源工程初步设计方案的备案 | |
435 | 其他行政权力 | 助理兽医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备案注册 | |
436 | 其他行政权力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变更登记) | |
437 | 其他行政权力 | 执业兽医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执业注册 | |
438 | 其他行政权力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其他承包方式初始登记) | |
439 | 其他行政权力 | 销毁无证蚕种 | |
440 | 其他行政权力 | 隔离、处理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 | |
441 | 其他行政权力 | 没收销毁不符合补检条件的动物及动物产品 | |
442 | 其他行政权力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家庭承包方式初始登记) | |
443 | 其他行政权力 | 农村能源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资质审批备案 | |
444 | 其他行政权力 | 政府投资或补助的农村能源工程初步设计方案的审核 | |
445 | 其他行政权力 | 动物收购贩运备案 | |
446 | 主动服务 | 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 | |
447 | 依申请服务 | 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申请 | |
448 | 依申请服务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介组织备案 | |
449 | 依申请服务 | 农村能源工程报废 |
公共服务
1: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一事一议”筹筹劳)
2: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申请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介组织备案
4:农村能源工程报废
5:国家惠农资金发放审查和政策落实情况监督
6:基本农田保护管理
7:农资综合补贴查资申请
8:农业重特大灾害补助申请
9:沼气池建设及补贴申请
10: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管理
11:农作物病虫害检测与防治技术服务
12: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申请
1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颁发、变更、申报办理(省厅已录入类似事项,未归类)
14:养蜂证申领
15:农机具购置补贴申请
16: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档案解除封存
17:受理农机新技术、新机具推广和机耕道建设申请
18:能繁母猪专项补贴
征信
征信就是个人社会信用报告,凭个人身份到广元市人民银行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