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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决定不予法律援助救济方式有哪些

问:申请人、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决定不予法律援助救济方式有哪些? 

答:申请人、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设立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查,作出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或者责令法律援助机构改正的决定。  申请人、受援人对司法行政部门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