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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案件中共同当事人有哪些情形

问 :仲裁案件中共同当事人有哪些情形?

答:

1、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2、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3、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发生争议,应当将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作为共同当事人;

4、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5、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共同当事人;

6、工亡待遇争议中,工亡职工的近亲属为共同当事人。如工亡职工近亲属中有既不愿参加仲裁活动,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其为第三人;已明确表示放弃权利的,不再列为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