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情况下仲裁时效的起算点如何确定
问:特别情况下仲裁时效的起算点如何确定?
答:1、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仲裁时效从书面通知送达之日的次日起计算;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书面通知时间的,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主张权利之日,既指劳动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包括劳动者向有关部门申(投)诉、举报与用人单位交涉等主张权利的形式。
2、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仲裁时效的起算,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次日为仲裁时效的起算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仲裁时效从解除或者终止的次日起计算。若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则以双方办结交接或劳动者实际停止工作之日为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
3、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仲裁时效的起算点,如果劳动者申请仲裁时没有离开用人单位,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仲裁申请,不存在超过仲裁时效的问题;如果劳动者已经离开用人单位,则从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之日的次日起计算仲裁时效。在工伤保险待遇案件中,如果劳动者先申请工伤认定,认定机关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则仲裁时效从工伤认定机关送达要求补正劳动关系材料通知或建议其申请仲裁之日的次日起计算仲裁时效。
4、因工伤待遇发生争议的,仲裁时效从工伤认定结论或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的次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