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的中断,仲裁时效中断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问:什么是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的中断?仲裁时效中断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答:(一)仲裁时效的中断,是指在仲裁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仲裁时效期间归于无效,待时效中断事由消除后,重新开始计算仲裁时效期间。
(二)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仲裁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三种情形:
1.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
2.当事人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的。如当事人向政府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监察部门投诉、控告,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其他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申请支付令,当事人向人大、政协、信访部门申诉,向上级主管部门、工会、妇联、维权组织等部门寻求帮助等。
3.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如对方当事人书面承诺同意履行义务或愿意提供担保,或先部分履行义务延期履行其他义务等。如果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期限届满后却不履行义务,自履行义务期限届满的次日起,时效期间开始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