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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事人能否采取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措施

问:对当事人能否采取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措施?

答:可以。因调查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有关单位、个人调取汽车行驶记录仪、卫星定位装置、技术监控设备的记录资料以及其他与事故有关的证据材料。(《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涉嫌犯罪的,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扣押机动车驾驶证等与事故有关的物品、证件,并按照规定出具扣押法律文书。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