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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事人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申请的,如何处理

问:对当事人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申请的,如何处理?

答: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