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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已经发生工伤事故,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去进行了工伤保险费补缴,该职工的工伤待遇是由单位负责还是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支付

问:职工已经发生工伤事故,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去进行了工伤保险费补缴,该职工的工伤待遇是由单位负责还是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支付?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三条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一)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二)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