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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发生工伤的,由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个人挂靠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发生工伤的,由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问: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发生工伤的,由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个人挂靠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发生工伤的,由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答:根据《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发生工伤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个人挂靠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发生工伤的,由被挂靠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