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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论有异议应如何反映,维护自身权益

问:对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论有异议应如何反映,维护自身权益?

答: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向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评估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