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对非本地农村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建房和购买小产权房的处理规定
问:我市对非本地农村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建房和购买小产权房的处理规定?
答:(一)我市《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广府发〔2017〕3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购买农村宅基地建房和购买小产权房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予以补偿,不予安置。房屋征收后,被征收人及家庭成员确属住房困难且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可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
(二)《广元市征收农村住房货币安置补充规定(试行)》(广府办发〔2018〕101号)规定:“征收购买宅基地建房和购买农民自建房屋按统一政策标准补偿后,被征收(户)人无其它住房的,可按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标准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同时所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该户被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购买限价商品住房超出人均建筑面积40平方米,或者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总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的,超出部分由被征收(户)人自行按市场价购买;购买限价商品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少于40平方米的,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