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自购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处罚;未按照规定办理报废注销手续的处罚;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处罚实施依据
问:对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自购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处罚;未按照规定办理报废注销手续的处罚;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处罚实施依据?
答:《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报废注销手续的;(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