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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勘察、设计单位和人员未按国家和省批准的规模和投资限额进行设计的处罚、对勘察、设计技术质量低劣,造成质量事故的处罚、指定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处罚实施依据

问:对勘察、设计单位和人员未按国家和省批准的规模和投资限额进行设计的处罚、对勘察、设计技术质量低劣,造成质量事故的处罚、指定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处罚实施依据?

答:《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勘察、设计单位和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勘察、设计技术文件,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5000元至5万元的罚款:(一)无证或未经批准越级进行勘察设计的;(二)未按国家和省批准的规模和投资限额进行设计的;(三)伪造、涂改、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的,或者转让、出借设计图签、图章的;(四)勘察、设计技术质量低劣,造成质量事故的;(五)指定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