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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擅自修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处罚实施依据

问:对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擅自修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处罚实施依据?

答:《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相应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资质证书:……(三)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擅自修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