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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擅自撤换现场监理工程师的处罚;拒绝向监理企业提供必要资料的处罚;擅自拨付工程款或进行竣工验收的处罚实施依据

问:对建设单位擅自撤换现场监理工程师的处罚;拒绝向监理企业提供必要资料的处罚;擅自拨付工程款或进行竣工验收的处罚实施依据?

《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第三十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罚:……(四)违反第十八条规定,擅自撤换现场监理工程师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拒绝向监理企业提供必要资料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拨付工程款或进行竣工验收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