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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监理企业未进驻施工现场的处罚实施依据

问:对监理企业未进驻施工现场的处罚实施依据?

答:《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承担施工阶段监理业务的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当进驻施工现场。”第三十一条“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罚:……(四)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进驻施工现场的,处2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