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处罚条例
问:对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处罚条例?
答:第十二条 国家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二)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